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2022-11-29 11:56:52 分类:综合材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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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限制分析论文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今年连城县公证处受理的其中一起遗嘱继承房屋公证,因为一位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房屋的分配至今未解决。当事人的父亲生前在我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是把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遗留给二个儿子。在案卷的谈话笔录记录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提到的也是只有二个儿子,事实上有三个儿子。

笔者受理遗嘱公证案件时,对遗嘱内容的审查,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如果符合这两项原则,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证处应当受理遗嘱公证。从程序上讲,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得非常详细,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也是很严谨的依照细则来办理,结果是公证遗嘱程序很少被不认可,遗嘱内容却常常出现不被认可的现象。在遗嘱人死亡后,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有的法定继承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被完全剥夺的继承权利,因此在公证人员向其了解情况来确认遗嘱效力时,由于非遗嘱受益人的不配合导致遗嘱继承公证办不成,甚至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严重影响到遗嘱公证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让当事人产生公证遗嘱无用的错误认识,事实上也确实没有真正实现“办理家庭财产方面的公证,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公证宗旨。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规定不足。

二、我国的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自由的限制

遗嘱自由原则指公民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即在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当然,立遗嘱人可能对法定继承人不是一视同仁,开头提到的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的遗嘱也是公证遗嘱,但是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是以二奶败诉,该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继承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都有必留份的规定。

(三)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有的公证员按照遗嘱公证书直接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省略了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能否生效进行确认。结果是,遗嘱继承涉及的复查或诉讼特别多,他们针对的依据就是遗嘱公证书并没有生效。

三、我国“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比较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是我国的“必留份”制度。从二个角度来理解必留份制度,一是主体的确定性:双缺人员,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必须同时具备;二是份额的不确定性:必要的份额。

“特留份”制度目前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立,例如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和德国等均对特留份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笔者从几个国家特留份制度主体和份额规定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特留份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确定性。《瑞士民法典》第470条:特留份权利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父母和配偶。规定第一顺序的特留份权利人是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的特留份权利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为经常特留份权利人.从瑞士的特留份制度来看,身份依然是遗嘱继承人享有特留份权利的唯一条件,只要是特留份权利人范围内的人都享有特留份。

特留份的份额都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1028条:只有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特留份数额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于其他场合,特留份数额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必留份制度,无论是从保护继承人权益的角度还是实际操作上,都没有很大的指引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通过上述二个国家的特留份制度的比较方法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鉴于我国尚未建立特留份制度,又恰逢我国继承法正在酝酿修改之际,是否建立及如何建立特留份制度都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四、遗嘱生效确认方式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的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笔者查阅了相关规定,没有发现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用何种方式进行核实。上述指导意见还规定: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笔者认为上述方式欠妥。因为申请办理遗嘱继承的当事人可能以联系不上其他继承人为借口,或者谎报一个电话或地点,让公证处联系不上其他继承人达到确认公证遗嘱效力的目的。

笔者办理此类遗嘱继承公证,采用的是当面接受公证员询问的核实方式,在外地工作不能前来公证处的,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也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必须像办理一般继承公证一样,核实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情况并了解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现有生存状态。笔者办理此类公证的做法一般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所有继承人来公证处接受询问,做笔录,在《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上签名按指印。

此种情况适用于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公证无异议;另一种情况是不知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继承是否有异议,但又不愿意来公证处接受询问,则由公证人员上门,告知其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内容,发送内容有告知其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证处的《遗嘱生效确认通知函》(必须加附遗嘱公证复印件),如果法定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无异议,愿意在询问笔录和通知上签字,则由其签字并按指印,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在通知函上签字,但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是否有异议,则发送《通知函》,超时未回复,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果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或对遗嘱继承人有异议,发送《通知函》,主要内容是告知其在规定日期内向我公证处提供异议内容的证明材料,如只有异议而未能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将不影响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如能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则告知其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不再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参考文献:

[1]左燕芹。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先确认遗嘱生效再办理继承[J].中国司法,2005(5):1.

[2]王金萍。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J].法制与社会,2013(5):15.

[3]徐鑫。浅谈遗嘱继承公证中遇到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5(4)。

篇2:分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论文

分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论文

论文摘要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 遗嘱自由 限制 特留份 公序良俗原则

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

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概念及其内容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财产归属的自由权利。遗嘱自由具有人身性,不适用代理制度,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我国规定公民对于遗嘱的受领人、遗嘱内容、遗嘱是否需要执行人、都可以自由决定。不难看出,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扰和限制。

(二)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我国《继承法》承认的遗嘱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遗嘱方式。

(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废止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对遗嘱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自遗嘱成立后至其发生效力时,期间可能相隔很久,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让遗嘱人仍受最初所为意思表示的拘束,未免过于苛刻,有违遗嘱的本质。因此,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针对每一种遗嘱方式的撤销也不尽相同。

三、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措施

基于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作用,而且遗嘱人有时会忽略法定继承人中弱者——老幼病残的利益,所以对遗嘱处分自由进行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立法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体规定包括:

第一,《继承法》第19条规定对于还不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除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外,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扶养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弱者在没有依靠的情况下也能够正常生活。

第二,关于遗嘱无效。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从本质来说,这并不能称之为限制,而是保护。其次,处分他人或者国家、集体财产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第三,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权利。

对于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上可见,我国法律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仅仅在于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些规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特留份制度。我国的这些规定是基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而产生的,没有从根本上保护弱者的利益,只是对其有了“萌芽式”的规定,因此有其不足之处。

(二)我国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不足之处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没有真正体现既能遗嘱自由又能够保障弱者的.生活,没有做到兼顾公平与自由。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的出来:

1.特留份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而对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2.对特留份份额的规定不明确。从司法裁判方面来说,这就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每个人的思维是不同的,将会导致个案的差异过大的问题。从遗嘱人角度分析,会使遗嘱人对特留份该留出多少才符合法律规定无所适从,甚至会导致遗嘱人死亡后争夺遗产的纠纷,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严重的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此类案件多有发生。

3.没有考虑到继承人的个体情况变化。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在遗嘱生效之后发生了缺乏劳动能力并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大变化,则不能享有特留份。也就是说,是否给予特留份依据的是遗嘱所立之时的情况,而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人死亡后出现类似问题的处理,显然是不妥的。

4.没有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也就是行为应当符合一般道德标准。这涉及到我们所说的道德底线问题,试想,任何法律都是基于道德而制定,如果没有一个公序良俗的道德标准,何以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又有谁能保证法律能够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呢?

四、对遗嘱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建议

我国法律上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特留份制度,而仅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将特留份制度引入并且细化,同时在遗嘱继承中适当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以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法律制度。

(一)特留份制度的引入与细化1.拓宽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仅仅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范围过窄,条件过严。

一般情况下,特留份的享有者为未成年人、病残人、老年人以及未出世的胎儿。然而,当配偶、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在身心健康、有一定收入,不具备享有特留份条件的情况下,会因为被继承人的遗嘱行为而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我国法律又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道德的层面上来看,也大有不妥之处,与遗嘱人共同生活的家人在生活中一定会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帮助遗嘱人,倘若配偶、父母等法定继承人不具备享有特留份的权利,遗嘱人若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合理地分配或赠予他人,会导致法律规定的“义务条款”毫无意义,有违法律规定与社会道德。

考虑到这一点,笔者认为我国特留份制度应当将享有特留份的权利人的范围扩大,可以规定为身心健康、有一定收入的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和父母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非继承人留出必要的继承份额。这样规定将会把法律的道德标准细化,重要的是体现了遗嘱人作为家庭成员的义务,从根本上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说,也会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麻烦。

2.特留份权利人的顺序。为什么要考虑顺序问题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原本就不多,不足以满足每一个应当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的生活需求,而法律又规定必须给他们都留有一定份额,我们就要考虑这个问题了。

笔者认为,对于既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可以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必要的其他费用加以确定;对于未出世胎儿,其特留份额应包括胎儿出生至成年的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必要的医疗费等。但是,如果胎儿的母亲或者其他愿意抚养他的近亲属有能力抚养其长大成人,我们就可以优先保障既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人。换句话说,如果被继承遗产有限,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可以规定只给需要金钱的一方而舍弃另一方。

3.关于特留份的份额的多少。遗嘱人在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了必要份额,才有权处理特留份以外的遗产。即使遗嘱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也就是在特留份被侵害时,为了保全特留份,特留份权利人可依法律的规定使被继承人所为遗赠或遗赠失去效力,以保障特留份人的权利。

那么,到底要给法律规定的享有特留份权利人多少份额才符合法律呢?法律只是规定了“应当留”,却没有明确规定“怎么留”“留多少”,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难题。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生前同继承人协商确定,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在继承开始后,可以由继承人共同协商或调解解决,最后,必要的时候可以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遗嘱人的遗产数额来确定一个基本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具体数额,只有明确规定了才能够实施有效,这是非常重要的。

篇3:分析限制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若干因素论文

分析限制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若干因素论文

现在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形势良好,是我国竞技体育的上升时期。一个国家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如果是较完整的,制定和运行严密、科学,就会充分发挥出国家的体育优势,发展体育人才,激发体育人才的潜能,对于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综合国力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效果显着,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本文简要分析限制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因素。

(一)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竞技体育的事业发展离不开经济作为基础和支持,竞技体育的发展依赖于经济,国家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情况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现在我国正在投入资金,积极发展竞技体育,为我国加入世界体育强国一员做出努力。我国的竞技体育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但是,我国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的经济差距明显,影响了一些地区竞技体育的发展。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竞技体育开展缓慢,人们对竞技体育热情不高,政府的经济投入也较少。我国重大体育赛事的开展几乎都在经济发达的省份。事实上,举办竞技体育赛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扩大知名度。

(二)训练因素。

我国的竞技体育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在训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我国的竞技体育训练时呈一层层不断上升的制度,从市级的体育训练队,到省级的体育训练队,最后到国家的体育训练队,近年来为我国培养出许多的竞技体育人才。但是,这样的一条龙似的培训出现了许多缺点。一是这样的竞技体育管理模式投入的资金众多,但是成才的比例小,投入和收入不成正比;二是运动员由于训练时间多,接受文化教育时间相对较短,导致在退役之后运动员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保障生活。国家可以逐渐把体育人才的培养变为多元化的培养,与多家机构一起合作,建立一些政府、学校、甚至企业举办的竞技体育事业;第二,在训练方法上面。训练方法是竞技体育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成绩的好坏和训练人员的训练方法有直接关系。教练需要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训练。但是,现在我国的竞技体育训练方法还处在大锅饭的模式。对于所有的训练人员采用的方法是一样的,或者是具有教练特色的训练方法,不能做到对于每一个人员都根据自身来制定训练方法。因此,加强教练队伍的建设是现在国家需要重视的问题,需要做到科学、有效地对运动员进行培训。

(三)管理因素。

我国在奥运会等世界竞技体育赛事上表现越来越好,但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限制因素最严重的就是管理问题。第一,随着竞技体育受到功利的腐蚀,一些管理人员把竞技体育赛事的成功与否变成了唯金牌论。认为只有取得金牌数目越多,体育赛事才是获得成功,中国的竞技体育才是最强的,这导致许多体育赛事的垄断问题,对竞技体育的不当干预等。竞技体育是人类挑战极限和对美好的向往、追求。因此,现在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必须解决官员对竞技体育赛事的不当干预,发挥出竞技体育的意识,形成全民运动的风潮;第二,竞技体育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的,需要一个良好的竞赛环境。但是,在一些地区的竞技体育赛事中,存在着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不公平的现象,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问题。因此,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国家亟须解决的问题;第三,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运动员的付出,但是对于运动员的保障没有具体的计划。运动员在竞技体育赛事中常常受伤,一个运动员最光荣的时间也不过是几年,最多也不超过,运动员退役之后,幸运的作为教练员,其他的运动员由于没有其他的技能,只能重新适应社会。前几年还有金牌得主做服务员、为了治病不得不卖金牌的事件发生。完善运动员的保障体系是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之路。只有保障运动员的利益,才能为国家培养更多的竞技体育人才。

(四)心理因素。

社会心理是人们对于事件的反应,也是人们价值观的体现。第一,现在我国的竞技体育发展得不错,人们对于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也就不会深究,受到经验性的心理影响,认为我国现在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没有缺陷的。管理人员根据传统的心理和一些权威人士的意见,形成了固定的思维模式和心理定势,导致创新精神的缺失,阻碍我国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第二,中国的儒家文化中,有一种思想叫中庸思想,一些官员受到中庸思想的影响,不会轻易的对现有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第三,一些管理人员已经看到了现有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弊端,但是受到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认为一些弊端还没有出现,而现在的体制能造就竞技体育人才,就得过且过,不予理会。

总之,竞技体育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也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只有通过科学的改革,才能使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篇4:我国文化产业中融资问题分析论文

我国文化产业中融资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由于文化产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它的产业相比,存在很多区别,在众多产品以及资产上都是无形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属于创意性的轻资产,如果应用传统的规则对其估价是难以达到准确性的,所以,一般的融资方式应用在文化产业当中都会具有一定的限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这也是作为文化产业当中的一个重要瓶颈,从而也阻碍了它的发展与提高。我们知道,我国的文化产业在其发展方面是较为落后的,而它的融资方式与制度也是相对落后的,制约了担保和估值服务,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因素,如果要想构建一个完善的融资渠道,就必须要鼓励文化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进行上市融资,开创出更多的融资渠道,找出有利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文化产业;融资;现状;措施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建设当中,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产业发展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资金缺乏是重要的一项因素,它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我们知道,由于文化产业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而它的产品也是无形的,在和其它产业相比,不占有优势,带有无形色彩。对此,在这种条件下,怎样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使之扩大发展,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让文化产业不再受到制约。

一、我国文化产业融资当中存在的不足

在当前的市场当中,文化产业已经得到了一部分投资者的青睐,然而,由于它文化产业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在融资方面还存在的相对的制约,得不到良好的发展,也导致了文化企业在实施项目上受到阻力,很难壮大规模,在产品的领域当中其规模和品牌效应难以提升,对此,从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

(一)在我国的文化企业当中,一般都属于个体经济以及一些小型企业,想找到已经具有规模的文化企业是非常少的。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态下,虽然国家已经有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然而却是杯水车薪,在很多方面文化企业都遇到了制约,不会像其他行业一样顺利的发展,其中,银行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会支持其发展的。

(二)在我国近几年以来,由于社会资本和文化产业的需求难以达到一个良好的对接,所以文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就难有扩大发展。文化体制改革随着不断的更新,其产业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在文化生活的空间上也具有多样化,这就可以看出,在资本的需求上也随之不断的增加。

(三)我国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在我国当前的产业链当中是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我们可以把产业链条归纳为前端和后端,通常前端的文化是交给小微企业进行创作和开发的,当完成以后再通过传媒公司负责制作以及营销。我们所说的后端则是具有规模较大的企业,并且有着较强实力的公司进行全面动作的,在融资方面也就具有一定的优势。

二、融资选择的措施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的解决文化产业当中的融资问题,并且为其创造出完善的法律环境,也为了投资方打造出良好的服务体系,文化企业的资本支撑,作为政府已经积极推动了通过市场融资等方法进行有效的.对接,从而促使双方达到共识。

(一)对于文化产业的融资,可以对项目进行融资。我们所说的项目融资指的就是把项目作为一种资产,或者是权益的抵押,从而得到一种没有追索权以及有限追索权的资金。这种融资方式一般有两种,我们所说的无追索权,其贷款人是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在应用上也是极少的。我们所说的有追索权,也就是贷款人必须要依赖项目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偿债,这也是一方面的重要来源,同时必须要在项目产业上设定一些有效的担保物,通过在项目完工时,具有相应关系的第三方必须要提供有利的担保项目,这种融资方式主要是通过项目本身的建成以及它的经营状况来实现的,并不需要投资人的有形资产进行担保。

(二)作为金融机构有必要提高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同时也要积极的开展金融产品的规模化和创新领域,从而更好的为文化企业提供一个便利融资条件。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发展。1.逐渐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并且不断的开拓业务范围,使之创新化,同时推出适应文化特点的一些金融对接产品。2.在金融机构当中可以适当的扩大业务领域,设置一些创新机构,点对点的对小型文化企业进行有效的服务。3.我们也可以把收入作为抵押从而解决融资的难题。应用这种模式一般是通过企业的营业收人作为抵押物,搭建了一个资金平台。

(三)由于我国当前的文化产业在金融配套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对于评估无形资产也存在不够专业,不够健全等问题,这就制约了文化产业的金融发展,并且也受到了一定的约束。由于文化企业主要是把无形资产为作重要的一项内容,版权可以当作是质押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文化产业如果要想得到健康的发展就必须要具有良好的资产估值技术,同时提供一个完善的服务平台,其中这也就涉及到了对文化资产的保险以及评估等方面,由于我们在这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评估标准,应用到我国的评估体系当中,更为准确的做出价值估算,创造出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结论

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在哪种产业当中,都离不开资金生产要素,这也是重要的一项内容,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更是重中之重。在文化产业当中,不管是处在哪种发展阶段当中,不管哪种规模大小,在选择融资方法时都必须要适用自己,应用多重方式,多重选择,相互应用配合,从而在发展当中不断的壮大。

参考文献:

[1]陈浩民,尹秀艳.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1(4).

[2]谭震.我国文化产业融资方式的创新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3(9).

[3]赵达薇.仲翠霞.黑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模式研究[J].北方经贸,2014(2).

[4]苏玉娥.我国政府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选择[J].学术交流,2011(6).

篇5: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

1.因果关系

1.1我国因果关系理论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的结果。所有的行为是不是人与人之间,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实现刑法,结果造成自然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结果。由于刑事罪客观方面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即“因果必然性”和“因果关系”。

1.1.1因果必然性说

因果必然性,是因果关系是必要的,或然的因果关系。必要性是有规律的,是不可避免的,在的结果的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果关系是指的可以是B的出现直接导致行为;和应急是不确定的,该行为导致加速或减速的动作,把事情与个性,是必然的一种形式。偶然因果关系指的是导致了A,A的结果和原因和结果,或结合B的行为,导致B.因果必然性的发生,是哲学和应变的应用的必要性的行为刑法规定,中国学者就提出的理论,赵秉志的批评,说:“不然应急是因为此前的必然原因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这种偶然性,不会出现,作为一个因果关系,这是不可避免的的因果关系为必然和偶然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是矛盾的。“

1.1.2因果关系

根据这一理论,权变不包括因果按照必要的前提下发生,即在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一种行为是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可能的,而且这种行为必须与结果的规律,不切断一个现实的可能性的行为。提出的理论的标准是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很难判断该行为是否包含下,这是很难判断的结果符合行为的规则,因为许多规则尚未知道和掌握所产生的结果”。此外,因果关系,过分限制的因果关系,量程范围,因此没有正确定义的刑事责任。此外,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被定义为“接触的内在本质”,所以因果关系和法律等同起来。

大陆法系的刑法1.2的因果理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哲学的一部分,二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在刑法在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研究,以绕过偶然的战争不可避免的理念,但“条件”,“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理论”领域。

1.2.1条件

“条件”是由奥地利诉讼法学家格拉泽创立,由德国帝国法院的法官冯?布雷丰富和发展。“还有就是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的行为和结果,必须证明的结果,是必不可少的,即“不作为,没有结果”。“条件”的思路,具有同等重要的所有条件得到结果,扩大无疑成为了犯罪的范围,扩大了它的原因,极有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范围内。更严重的缺陷是隐藏在自己的运行机制:“使用的前提下思考排除方法,人们必须已经知道什么情况会导致什么,知道这些条件的原因和如何发挥作用,否则,病情理论无法操作。

1.2.2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现在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德国克里斯,尊重,许多日本刑法学界和播放开始后,德国。为了确定根据这一理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普通百姓的经验,这个时候从行为开始,结合各方面的因素一般人可以考虑和生活经验,可以得出实际发生的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并不是否认了“条件”,而是要“条件”显示出的条件之间的关系是前提,那么很大的限制,从提炼许多条件的原因。

1.2.3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插补是指一种判断链接的行为,结果,只有当行为损害保护的对象,并根据该结果的危险因素已引起人的行为,它可以具有与客观插补问题。客观归责理论的实质是根据刑法确立,以限制因果关系的范围。指向的对象可以是客观归责理论成果作为的法律责任,应受法律保护,而这个对象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危险的法律所禁止。此外,其危害行为,可能被列入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3我们在借鉴国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国家

若干意见的理论,都是合理的地方,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特别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是主观因素应出台,否则容易产生主观怪的错误。这是很容易犯错误。在理解和因果关系改善的过程中中国的刑法理论,还应该了解和掌握英美法系的理论,研究其合理之处,为中国的基准,以提高理论。

在美国刑法中,是“近因”,确立该法律的理由。作为一个著名的学者朱怀志说,是“不干预因素打破因果链,当然,还是概率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原因。”“概率”是一种可能性,“当然”是指行为可以直接导致的结果。在“过程”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结果直接“原因”,“领导”作用的行为,即“因为”。在“概率”的前提,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

据美国“近因”,应该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所涉及的因素的行为是否有机会看到,其发生的概率不高,所以行为的开始是不会损坏的近因推进行为和损害,也导致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偶然的,是前进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发生的结果。二是看从所属的行为干预的第一幕,如果由先前的行为干预行为造成的,首先的行为是从,或反之的结果。这是因果关系的中国的刑法理论可以用来参考。刑法因果关系的多层次美国吸收结构,区分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阐明了多个行为上发生损害结果的作用产生的各种行为,并拥有完善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因果关系理论在侵权法和刑法的比较

2.1因果关系在侵权法和刑法在链接谈到刑法,让人联想到刑法和共同侵权行为的这一共同点内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不仅起到刑法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起着在至关重要的作用侵权行为法的关键要素,以确定责任归属之一。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基础上确定的刑事法和侵权的责任,因果关系的必然会议的关系,刑法因果分析和侵权法。在搜索的完善基于它们的异同的比较,在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的新思路,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

2.2不同的因果关系在侵权法和刑法

我们也希望看到不同点是不容忽视的:首先,这两个不同的目的。研究因果关系在侵权法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程度,以确定更好,并确定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为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不平衡。其次,在刑法和侵权法的关系,以确定不同程度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侵权法只需要一个“高概率”的标准,并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刑律的,必须严格准确。由不同的三,归责原则既因果关系,侵权法可以是一个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但在刑法中,如果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行为损害本身没有主观过错指导,在这样的信念是什么类型的故障的考虑,同时也澄清是否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

2.3对因果关系的侵权法关系理论模型

关于在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理论开发时间的侵权法较短,所以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此相反,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的英美侵权法,已经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更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意义的改善和发展。

一分为二。因果关系在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提出了“二分法”的理论。第一个层次是关系到判断是否发生第二个层次,即基础后的行为和人,法官破坏行为实际上是基础概念,法律政策公正公平的法律价值判断是什么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或近因。这是第一责任,那么不属于行为的法律原因被排除在外,这确保了由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但也有规律的客观性。这可以参考的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刑事法律制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是重中之重,这种划分对定罪量刑的司法实践有益,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法制社会的权威的维护。在文献。在参考国外这一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被视为法律上的原因,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也可能导致事实上作为补充的基础上,但它需要注意在一定程度上,或引入太多的主观因素在法律,将不利于法律的目的和进的价值和落实。

3因果关系在刑事司法实践

3.1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问题理论

近年来,有许多杰出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来解释的因果关系,但不能提出结构理论完美,因果关系的理论似乎是一个瓶颈期。也许,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法律会拒绝学习输入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因为有研究了很多优秀的理论,仍然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因果关系可能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在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因果关系,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的定罪判决,注重因果关系,即存在“过分强调的因果关系,并提出一些社会不应该被制裁“的影响力极大的犯罪现象。因此,在这一现象的缺点,这种趋势正在逐渐被抛弃。有时,为了平息受害人一方情绪或平息社会舆论,没有过多的讨论,甚至忽略因果关系的问题,主观归责出现的趋势。这些都是不科学的。

3.2因果关系理论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判断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一步是进行判断的行为。抽象的,一般条件,而不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但是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之间的关系是具体实现的行为和犯罪条件的结果。审判的行为应遵循结果的判断。结果,必须是刑法的危害结果有意义的评估,仅限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的行为,避免了无限扩展的因果链;规范评估最终的法律因果关系。真正的区域之间的因果关系到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步是主观因素来判断因果关系,给演员动作是容易确定,使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可操作性。是完美的理论,在实践中也应该敢于尝试,以及完善的理论,但也是基于现实。从现实的理论框架只是一个幻想,是不可能真的提供理论指导和帮助司法实践。

篇6:我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茶语分析论文

我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茶语分析论文

摘要:中国“茶语”作为一种语言表达,是茶文化的重要形式。古代文学作品中便有众多的茶文化,而这些茶文化正是通过“茶语”建立起来的。从先秦时代《诗经》简单的“茶语”形式,到明清小说繁荣的“茶语”艺术,既是茶文化演变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中国文学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文学;茶语;茶文化

中国古代文学,悠久灿烂。上起神话传说,下至清末小说,都成为中国文化中的瑰宝。不论是《诗经》中的先民歌唱,还是盛唐的诗歌艺术,或者宋词的婉约豪放,抑或《红楼梦》中的人物形象,都昭示着中华民族非凡的创造力和绮丽的想象力。中国古代文学作品,是中华民族的艺术瑰宝,同时也是囊括中国文化的大宝库。茶,作为一种饮品,最早被饮用和种植是在中国。因此,中国有着漫长的茶历史,并最终形成了形式各异的茶文化。中国的茶饮品发展成茶文化,得益于中国文士的参与。“文士饮茶是一种雅趣,只有雅士才懂得饮茶。”[1]正因为中国雅士文人的创造,将回味甘醇的茶演绎成了内蕴丰富的茶文化。当然,在浩若星海的中国茶文化中,“茶语”作为独特的存在形式,代表着中国茶文化的底蕴和内涵。“所谓‘茶语’指的是一种茶文化的语言表达形式,是茶文化信息传递的基本载体。”[2]由此可见,“茶语”作为语言表达形式,是一种文化意义,具有强烈的象征性。而中国茶文化正是中国文人的文学创造,因此,中国的“茶语”更多的体现在中国文学中。尽管中国现当代文学中也曾出现王旭峰“茶人三部曲”这样的茶文学巨著,但其“茶语”的内涵基本上还是延续中国古代文学的意义,因此探寻“茶语”的意义和内涵,还是要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寻找。当然,由于中国古代文学有着漫长悠久的发展历史,作品中的“茶语”也有着流变和融合。

1先秦时代的“茶语”

先秦时代是极具浪漫主义情怀的年代,古代先民总是有着强大的歌唱热情,几乎世间之物皆可纳入到歌唱的行列。中国的《诗经》集中容纳了先秦时期的先民歌谣,是中国最早的诗歌总集,中国诗歌的开端。当然,中国的茶元素也便进入了《诗经》的创作视野。《诗经谷风》中有“谁谓荼苦,其甘如荠。”[3]但先秦时代的还未出现“茶”字,而是茶的通假字“荼”。尽管先秦时代的《诗经》已经将茶作为文学素材加入创作,但是先秦时期的“茶语”还十分简单。《诗经》中的“荼”还只是作为一种植物的代号呈现在中国文学作品之中,没有更加广度和深度的内涵。也正是以《诗经》起点,中国文学才开始了真正的“茶语”形式。

2两晋时期中的“茶语”

中国茶文化到了两晋有了新的发展,无论体量和容量都有了开拓。两晋作为中国历史朝代可谓昙花一现,但两晋时期的茶文学却异常发达。两晋的茶诗不但具有开创性的地位,小说与散文也有了长足发展。正是两晋时期的茶文学繁荣,才形成了各式各样的“茶语”。两晋时期,茶诗出现了张载《登成都楼》,左思《娇女诗》。前者的诗将茶作为关照对象书写,暗示了西蜀繁荣的茶贸易。后者则记录了煮茶的全过程,并将茶作为文学对象书写。两晋时期的茶诗已经摆脱了《诗经》中单纯的植物名称,茶在诗人的创造中有了丰富的文化底蕴。因此,两晋时期的“茶语”开始呈现出文人思考和诗人关怀,显示出了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当然两晋时期,除了茶诗,还存在小说和散文。干宝所著《搜神记》、陶渊明的《续搜神记》都涉及到了茶人采茶的情节,这样的文学手法一方面显示出两晋时期茶文化的流行,另一方面也说明茶已经作为文化载体,有了“茶语”,有了特殊的文化象征。两晋时期,杜育还创作出了中国第一部完整记录茶事的大赋《荈赋》。杜育将茶提到了文化高度,赋予了茶以极其明显的“茶语”,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3唐朝时期的“茶语”

中国茶文化到了唐朝呈现出空前的发展。“茶圣”陆羽写成了《茶经》,是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最早、最全面的茶著作。因此,中国“茶语”到了唐朝呈现出集大成的形式。陆羽的《茶经》更像是专门论述茶文化的茶专著,也正是因为此,才体现出了专业性和体系性。当然,唐朝的文学也异常繁荣,唐诗几乎代表了唐朝繁荣灿烂的文化艺术。由于唐朝国力强盛,文化也兼容开放,因此,诗歌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唐朝的文学作品中,茶诗占据着重要地位。单《全唐诗》来看,就是一百一十二首之多。唐朝的李白、杜甫、白居易都写过与茶相关的茶诗。也正是由于这些流芳百世的大诗人、大文豪对茶的书写和关照,使得唐朝的“茶语”呈现出更加多元、复合的精神意蕴。“诗仙”李白有一首《赠玉泉仙人掌茶》,赞扬了饮茶的益处,成为了茶诗精品。杜甫有《重过何氏五首》,以茶作为意象,抒发对生活的怀想。杜甫的茶诗清新脱俗,意味深长,成为其沉郁顿挫的诗风之下的一道明丽风景,代表了诗人的精神维度和艺术追求。除了李白、杜甫,唐朝写茶诗最多的是莫过于白居易。白居易有一首茶诗名为《谢李六郎中寄新蜀茶》,出现了许多与茶相关的术语与称谓。白居易茶诗中出现大量的茶用语,一方面说明诗人对茶文化的喜爱和熟稔,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的“茶语”已经有了基本共识和固定形态。唐朝的茶诗,有着浓烈的文学气息,但同时也显示出了特殊的茶语茶言。由此可知,“茶语”到了唐朝已经成为相当成熟的语言表达,这是中国茶文化发展的必然,同时也有中国文人所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4宋朝时期的“茶语”

如果说中国茶文化在唐朝得到空前发展,那么宋朝的茶文化便是顶峰。宋朝的茶文化已经融到了中国文人的骨子里,成为他们生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宋朝很多人都写茶诗、茶词,但是无论广度,还是深度,苏东坡都是第一人。在苏东坡的茶诗中,他记录平生遭际、艺术理想;他书写君臣关系、父子情深;他表达人生感悟、文学哲思,可以说中国的“茶语”到了苏东坡时期,到了海纳百川,无所不及的地步。从体量和广度上说,以苏东坡为代表的宋朝文人已经实现了超越和自我超越。同时,从作品中对茶的描写和表达上,也可以看出宋朝的独特与不凡。唐朝的茶诗更像是借茶来抒发个人情愫,茶诗到了宋朝,则更加细腻和深入。文学作品中不但注重对茶深层次的精神追求,同时也开始细腻描写茶的形态和泡茶、煮茶的详实经过。这种经过艺术加工的茶活动,既不同于杜育《荈赋》单纯关照,也不同于陆羽《茶经》的单纯介绍,这是带有科普和诗意的结合,带有浓重的文学色彩。黄庭坚的茶词《品令》便是具有典型茶描写的精品。黄庭坚以独特的艺术感官,将生活中的寻常之物捕捉进文学创作,将茶的精神向度与自身感悟相融合,达到了妙不可言的审美体验。秦观的《满庭芳》也是茶词经典。词人在书写茶文化时,不但在乎内容的详实细致,更注重韵律的和谐和统一。因此,秦观的茶词《满庭芳》达到了韵律与情思的完美结合,堪称精品。宋朝的“茶语”,在众多诗人、词人的开拓下,有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不但在精神向度上越来越深化,同时在描写上也注重细节和精准,使得文学作品中的“茶语”兼具了科学性和艺术性,又达到了新的高度。

5明清时期的“茶语”

时至明清,小说已经成为文学的重要分支,并且呈现出了诗词所不具备的优势。小说作为长篇写作,可以将故事、诗词、戏剧融为一炉,成为中华文化汇聚融合的艺术载体。明清时期小说中的“茶语”,也开始变得多元而丰富。不但有唐朝时对茶的别称,如“雀舌”、“麦粒”等茶名的延续,同时也大量使用茶成语、茶谚语、茶歇后语等语言表达。明清小说中的“茶语”首先是特别注重将“茶联”、“茶诗”作为小说回目或开篇诗词使用,使小说形式新颖,内容独特。如明末清初小说《风月梦》便有回目“吃花酒猜拳行令打茶围寻事生风”,《情梦柝》也有与茶相关的回目。小说中直接使用茶词、茶诗作回目和开头,既能提高小说的文学性,又没有束之高阁,增加了市井气息和生活趣味。除了小说中使用“茶”作回目、开篇诗词,还有的小说则在故事中大谈饮茶之道。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中便有诸多的对于茶的谈论。妙语在下雪天收取梅花之上的白雪,将其埋入地下,为招待贾母一行所用。曹雪芹将饮茶之道引入小说,不但看重的茶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向度,同时也在乎其亲民色彩。将饮茶之道作为故事情节处理,是一种寻求雅俗之间的平衡,而曹雪芹《红楼梦》中的“茶语”便是中国传统文化“雅俗共赏”的最好证明。除了回目和情节,明清小说中还将“茶语”演绎成了“茶俗”、“茶风”。明朝烟水散人的《桃花影》、清朝白云道人《赛花铃》的故事中都涉及到了饮茶习惯和喝茶之道,并且作为默认的大背景呈现。中国茶文化中的“茶语”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概略到详细的过程。中国茶文化中特殊的“茶语”表达,正是基于中国古典文学基础之上的发展和壮大。可以说,中国古代文学造就了中国丰富多彩的“茶语”表达,同时中国意蕴丰富的“茶语”艺术也成全了中国古代文学的审美意蕴和美学追求。从先秦时期只是作为植物名字出现在中国文化之中,到两晋的建构和发展,再到唐宋的开拓和丰富,直至明清小说将历朝历代优秀的“茶语”形式融为一炉。中国的“茶语”艺术经历了漫长而波折的发展史,同时也见证着中国茶文化的荣辱兴衰。中国“茶语”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不断演变、发展,这是中国文学创作进步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中国茶文化繁荣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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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冠英.诗经选[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36.

篇7:SCI-E数据库中我国心血管系统研究论文的分析论文

SCI-E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心血管系统研究论文的分析论文

科学引文索引(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工程索引( Engineering Index,EI) 、科技会议录索引( In—dex to Scientific and Technicle Proceedings,ISTP ) 是世界著名的 3 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其中以SCI 最重要,在学术界占有重要地位[1]。对其收录的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可较为客观地体现一个国家在某一领域的科研水平,分析结果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2]。本文利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SCI—E 数据库 2003—2013 年收录的心血管系统领域的论文进行分析,以便揭示我国大陆心血管系统领域的发展状况和研究趋势,为该领域科研人员的后续研究提供借鉴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 1 数据来源 选取 Web of Knowledge 检索平台下的 Web of Science 子数据库 SCI—E 作为数据来源,检索时间为 2014—02—18。检索方法: 在检索项内输人 2003—2013,检索范围选择“出版年”,对检索出的结果选取“文献类型 = ( ARTICLE OR REVIEW ORPROCEEDINGS PAPER) ”进行精炼,再对所检索出的结果在 Web of Science 类别中选取“CARDIACCARDIOVASCULAR SYSTEMS”学科进行精练,最后对检索出的结果选取“国家/地区”,在分析结果中选取: PEOPLES R CHINA,得到 5 801 条记录,从中筛选出以中国大陆地区为通讯作者单位的共 3 770 条相关文献。

1。 2 统计分析 选择数据库中的“作者、标题、来源期刊、文献类型、地址和被引频次”项目下载并保存,对检索保存的数据利用 EXCEL 进行统计处理,应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对 3 770 条文献的出版年、来源期刊、机构、地区、作者及被引频次进行分析,以了解我国心血管系统研究领域的现状。

2 结果。

2。 1 年代分布 论文的年代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学科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发展速度[3]。2003—2013 年 SCI —E 收录的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的论文年代分布( 表 1) 。

由表 1 可见,近10 年来 SCI—E 收录的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的文献数量逐年上升,其中 2003—增长速度十分明显,2008 年和 2010 年论文增长速度下降趋势较明显,2011 年以后增长速度逐年加快。

2。 2 来源期刊分析 SCI—E 收录的 3 770 篇文献共分布于 115 种期刊中,平均每种期刊刊载中国论文为 32。 78 篇。载文量最多的期刊为 276 篇,最少的仅为 1 篇。发文 1~10 篇的有 41 种杂志; 发文 11~20 篇的有 22 种杂志; 发文 21 ~ 30 篇的有 11 种杂志; 发文 31~40 篇的有 11 种杂志; 发文 40 篇以上的有 30 种杂志。按照布拉德福定律,如果把期刊划分为核心区、相关区和离散区 3 个区[4],可进行如下划分: 发文 100 篇以上的期刊有 10 种,为核心区,共发文 1 417 篇,刊载在 8。 70%的期刊上; 发文 40~95 篇的期刊有 21 种,为相关区,共发文 1 208 篇,刊登在18。 26%的期刊上; 离散区为发文量小于 40 篇的期刊,共有84 种,共发文1 145 篇,刊登在73。 04%的期刊上。在所有期刊中,进入布拉德福分区第一区的是心血管系统领域的核心区域,共有 10 种期刊( 表2) 。

由表 2 可见,这 10 种核心期刊杂志中,Q1 等级的期刊只有 2 种,2012 年影响因子最高的为 5。 509,其余杂志多为 Q2 和 Q4 等级,其中最低的仅为0。 607,为 Q4 等级杂志。由此可见,中国大陆作者发文数量虽然较多,但是发文的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2。 3 被引情况分析 2003—2013 年 SCI—E 共收录我国大陆心血管系统领域的 3 770 篇研究论文,其中 2 632 篇文章被引用,占全部文章的 69。 81%,总被引频次 23 284 次,篇均被引频次为 6。 18 次。被引频次在前 10 位的文章( 表 3) 。

由表 3 可见,我国大陆心血管系统领域单篇被引频次最高的为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陈绍良的文章,被引频次为 542 次。其余 9 篇文章的引用次数也均在 100 次以上。高被引论文揭示了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的工作进展,同时也揭示了该领域未来的研究方向。

2。 4 通讯作者分布 分析研究论文的作者数量,可以了解该研究的学者关注度和核心作者群,并有利于了解研究团队情况[5]。按论文的通讯作者进行统计,共涉及 1950 位通讯作者,其中发表 1 篇 论 文 的 有 1345 人,占 总 发 文 量 的35。 68% ; 发表 2 ~ 5 篇论文的作者共有 516 人; 发表 6~ 10 篇论文的`作者共有 64 人; 发表 11 ~ 15篇论文的作者共有 14 人; 发表 15 篇以上论文的作者共有 14 人,共计发文 363 篇,占总发文量的9。 63% ,共被引用 3003 次,篇均被引 8。 27 次。根据普赖斯定律,核心作者的最低论文数 M= 0。 749√max,本文中 M 为 6。发文 6 篇以上的作者共有92 人,占作者总数的 4。 72% ,共发文章 997 篇,占全部论文总数的 26。 45%,不符合普赖斯定律的“作者占 20%、论文占 50%”核心作者群的规定[6],表明研究心血管系统领域的作者分布广泛,尚未形成核 心作者群。发文量前 10 位的作者见表 4。

由表 4 可见,发文量居前 10 位的作者中,除 1人发文量是 19 次之外,其余发文量均在 20 次以上。

发文量最多的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葛均波,共发文章 53 篇,总被引频次 451 次。总被引频次最高的是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陈绍良,共计引用次数为 730 次,篇均被引频次为 25。 17 次。其余 9 人的篇均被引频次均在 10 次以下。

2。 5 研究机构分析 3 770 篇论文共涉及 367 个机构。其中发文 1~5 篇的有 250 个机构,发文 6~10篇的有 38 个机构,发文 11~20 篇的共 32 个机构,发文 21~30 篇的共 13 个机构,发文 30 篇以上的共 34个机构,发文量居前 10 位的机构见表 5。

从表 5 可以看出依托于各高校院校的附属医院发文较多,科研水平较高。其中中国医学科学院发文量和总被引频次均排在第 1 位。共有 6 家机构发文量在 100 篇以上。北京大学虽然发文总量不多,但是篇均被引频次为 10。 51 次,排在第 1 位。由此可见,各机构在 SCI 论文发表中不仅要注重总的数量,更要注重文章的质量,高被引频次和高影响因子的论文发表将是今后 SCI 文章发表的重点和难点。

2。 6 地区分布 3 770 篇论文作者分布于全国 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布范围较广( 表 6) 。

由表 6 可以看出,北京、上海和江苏是论文发表最多的 3 个省市,占全国总发文量的 49。 87%。论文地区分布不均,东西部地区差异巨大。海南、宁夏和青海 3 省文献量总和仅为 5 篇,内蒙古和西藏自治区尚未有文献发表。

3 讨论。

3。 1 SCI—E 收录论文数量增长较快,论文质量有待提高 通过对 2003—2013 年 SCI—E 收录的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论文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近10 年来该领域论文呈逐年增加趋势。这说明随着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心血管领域的科技投入不断增长,医疗实力在不停增强,心血管领域研究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科研人员的重视。但也应该注意到,在 3 770 篇研究论文中,引用次数 5次以下( 不包括 0 次引用的文章) 的文章总数为 1508 篇,占全部文章的 40%,被引次数明显偏低。

《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国家的名义对 SCI 论文的被引次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原始创新能力显着提升。科学和技术重点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国际科学论文被引用次数进入世界前5 位。”2010 年,中国的 SCI 论文被引次数在世界排第八位,国家要求在 2015 年,SCI 论文被引次数要在世界排名进入前 5[7]。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的科研人员急需提升科研能力,同时加强高水平论文写作的能力,提升研究水平和论文影响力。

3。 2 高等院校及附属医院科研实力雄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发文机构看,前 10 位的机构主要为各大高校、研究机构及其附属医院,人才密集、科研实力雄厚,是科技论文的高产机构,代表着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及相关学科的科技水平,对国家科技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医学科学院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医学科学学术中心和综合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专家教授云集,科技实力雄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是以治疗心肺血管疾病为重点的大型综合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是隶属于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是国家心血管病医疗、科研、预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从地区分布看,一些偏远地区如宁夏、青海、西藏、内蒙古等地区论文发表较少,这一状况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其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等具有优势,文献产出量大; 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文献产出量低[8]。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和重庆 2 个直辖市在心血管系统领域的文章较少,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国内心血管领域科研力量分布的不均衡,提示国家科研低产地区应加大对该领域的关注和扶持力度,政府需要加大科研投入、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加强学科建设。

3。 3 高水平通讯作者推动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但尚未形成核心作者群 通过对论文通讯作者的分析,正在形成一批稳定、持续、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者和其相应的研究机构。心血管领域代表人物为葛均波、胡盛寿、马长生和陈绍良等。他们均为心血管领域的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在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他们的研究反映了当前的研究热点和动态趋势。总体来看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研究队伍正逐渐壮大,但是作者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稳定的核心作者群,高水平通讯作者对该领域研究走向成熟具有关键的推动作用。

3。 4 结语。

近年来中国大陆心血管系统领域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发表论文的数量有所增加,期刊论文分布广泛,发文机构较为集中,但是尚未形成核心作者群,北京、上海和江苏等地区的高校及附属医院在心血管系统领域处于国内领先行列,但是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此外,论文水平较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强我国心血管系统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仍然任重道远。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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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翔。国内医学生信息素养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2,33( 10) : 54—57。

[6]郭鹏,余星,刘洋。1982—2011 年我国运动性贫血的文献计量分析[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2,21( 10) : 64—67。

篇8:我国高校教学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在回顾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高校教学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管理观念和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管理手段和教师队伍等方面,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对策,目的是使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 教学质量 教学方法 对策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所需的人才也多种多样,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也在不断的推进,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教学资源的稀缺性越发突出,高校需要在实现规模扩张和自身职能拓展的同时,遵循教育的内在规律,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不断提升。从质量评价体系出发,以教师教学质量为核心,构造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闭环管理体系,实现教学质量的全面管理。从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创新、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创新和教学质量评估创新等方面进行系统地分析,探索教学质量管理新路径,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就高等教育而言,要求是着力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因此,深入分析和研究高校教学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措施,对于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9:社会需求背景下我国研究生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的论文

社会需求背景下我国研究生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的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迅速增长,这给各个学校的研究生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人们对我国研究生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新的理念,对教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社会需求背景下我国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字:社会需求研究生教学管理解决策略

在我国发展“科教兴国”国策以来,研究生教育不短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我国教育结构中最高层次的教育——研究生教育,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增强综合国力以及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后备力量。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研究生教学的初衷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研究生教学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并将研究生教学的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研究生教育系统中,同时还需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为实现研究生教学的最终目的'提供可靠保障,进而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适应当今社会需求的优秀人才,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国研究生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导师队伍的建设不合理

对于研究生的教学,合理的导师队伍的建设是高校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和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导师队伍建设不够合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有些学校已将采取了许多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根本的问题还是存在。例如,各学科导师师资力量分布严重不均,有的学科导师阵容整齐,实力强大,而有的学校导师队伍严重缺乏,不能满足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基本需求。同时,有的学科却缺乏学科带头人,没有高资质的导师,断层现象严重,甚至有些学科由于就业形势严峻而受到歧视,致使导师出现过剩,学校没能充分利用已有的师资力量。

2、课程设置不够科学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研究生课程设置不够科学的现象相当普遍,还有许多地方有待改进。甚至有些学校在进行研究生课程设置时只是盲目地搬用外国先进的课程理论,并没有充分结合本国的实际将先进的外国理论嵌入到自身的科研中。同时,有些学校在运用课程理论指导教学时,忽视对课程进行研究和反思,严重缺乏课程改革意识,不能很好地处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忽略学校与社会需求的联系,使得研究生的课程设计方案因循守旧,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所培养的学生缺乏创新意识。

3、学位论文质量不高

作为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学位论文,其质量的高低与学生的培养质量息息相关。然而,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普遍出现下滑趋势。

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看出,学生所研究得结果往往缺乏可靠性、可行性等,太过于形式化。甚至有些研究生在选题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的情况下,就盲目地研究下去并可能导致严重的结果,此外,有许多硕士学位论文的表达存在模糊引用、逻辑性较差等表达问题,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了我国研究生教学的质量。

二、社会需求背景下我国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策略

1、重视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在研究生教学中,教师应该将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作为教学的重点,在课堂上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来讲授科学研究的方法,并且结合学生的相关研究方向讲述科研活动中的观察方法、科研选题的原则、收集文献的方法以及科研论文写作的方法等。同时,还要分阶段检测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让学生在科研路上能够持之以恒,刻苦钻研,最终使学生的科研能力也能在课题团队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进而有利于学校对研究生教学的管理。

2、课程地设置应以社会需求为指导

对于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学校应该在确保研究生能够完成国家教委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前提下,还应该根据当今社会的需求来适当地引导与支持学生选修跨方向、跨专业的课程,特别是相关与边缘学科,以便于学生在今后的科研与工作中更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同时,研究生课程的设置还应该考虑到研究生的具体实际情况和个人基础、爱好,给予他们选修课程一定的自由度,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激情。

3、引入竞争机制

与其他层次教育一样,研究生的教学管理中也应该适当地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为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并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与科研欲望。虽然,为了解决研究生学费这一问题,我国各大院校普遍采用的是奖学金制度的形式,但是,如果学校目盲地采用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看可以解决了学生的费用问题,但也会滋生了新的问题,让学生感觉到没有压力的学生,不再那么刻苦地学习,反而影响到研究生的教学质量。因此,这就需要相关教育工作者必须根据学生这一心理特征制定相应的竞争机制。在具体的实施中可以适当的弹性调整,评定等级的标准,通过学生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改变传统以考试成绩为评比依据的模式,切实地提高研究生的学习热情,让他们在有竞争的氛围中更加刻苦去搞科研,通过竞争让他们更迫切地去创新,从而提高我国研究生教学的质量,以便于学校对研究生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徐倩,李宝国.关于推进研究生组织建设工作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06).

[2]孙俊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浅议[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s3).

[3]黄斌,吴琼华,李文灿.新形势下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

[4]刘国霞,汪学勇,白淑军,张金珠.关爱教育——高校研究生班主任工作的实践与体会[j].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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