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番禺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2022-11-29 11:50:55 分类:综合材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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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番禺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浅谈番禺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一、前言 番禺地处珠江三角洲,河流交错,土地肥沃,农业一向比较发达,人口总数约为92万,其中农民约为55万,农民基本自建房屋居住,农民建房占番禺建设量比重大.

作 者:郭升池  作者单位:广州市番禺城镇规划设计室 刊 名:广东科技 英文刊名:GUANGDONG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2003 “”(8) 分类号:F29 关键词: 

篇2:关于农民建房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合庆镇_________村______队村民。本人申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建筑房屋宅基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根据家庭实际和相关文件精神,拟建造________结构,层高_____米,总高度不超过10米的两层结构房屋,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本人郑重承诺:

一、房屋建造之前,必须由镇、村有关部门到现场定位敲桩;

二、房屋建造时:1、决不擅自移建、扩建、超高度、超面积;

2、服从本村规划建房点内的所有规定(包括层数和立面、间距等);

三、严格保证施工安全;

四、已经熟悉知晓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本人愿意承担上述规定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无条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整改、拆除等处罚措施。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3:关于农民建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

②保证按镇(街)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

③保证施工安全;

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 (捺印) 身份证号码

(注:承诺人必须为建房申请人)

合作社(自然村)盖章 村委会盖章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4:农民建房补助申请书

市区(县)乡(镇)村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婚否

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婚否是否农业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间数拟选地点

(村内外)旧宅基地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东西长米耕地平方米

折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宽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签字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图比例尺:1:500村民代表意见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

国土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局长意见(盖章)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主管局长:年月日

县政府

批示(盖章)年月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号

农村建房宅基地

申请书

县人民政府制

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

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篇5:规范农民建房村规民约

规范农民建房村规民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化、节约化,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以下农民建房村规民约。

一、注重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

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是促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节约的关键。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乡镇规划,在充分听取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意见,按照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利用地土地范围。今后,对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鼓励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危房改造除外)。

二、加强建房审批程序管理

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后,国土所、乡城建办以及当地村委会将联合进行现场踏看、调查统计等前期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乡长办公会议或村民建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农村村民建房名单,经公示后,才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农户才能开始动工兴建。

三、严禁“空心房”、“空心村”,实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当前,农村建房中建新不拆旧现象较为普遍,今后,农民建房将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原则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原则上,村民委员会在审核村民建房时,应当与建房户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未拆除旧房前原则上不得动工建设新房,旧房由建房户自行拆除。

篇6:社区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社区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社区农(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居)民建房行为,根据《石门县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3号文件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宝塔社区农(居)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凡农(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首先必须经规划部门许可,原则上必须进入居民集中安置规划区,任何规划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均属违章建筑。

2、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分户条件,原则上一个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

3、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居民新建住宅前,必须拆除原有住房。

4、坚持严格报批的原则。凡农(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石政发【20**】13号文件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三、农(居)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原住村(居)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的;

2、自然灾毁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3、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进入居民集中安置规划区;

5、原住村(居)民无住宅用地的;

6、石政发【20**】13号文件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

详见石政发【20**】1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

四、建房户应办理的手续及程序

详见石政发【20**】13号文件第二十八条

五、管理措施及办法

1、居委会协助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集中安置小区详细规划,并按政策及程序组织实施。在指定规划小区内建房,由居委会出面统一征地(执行标准为常德市【20**】11号文件),其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附属物补偿等费用均由各建房户分摊,如若原老屋不拆,每宗宅基地(1户)2.5万元。往若国家需征用,按相关文件不予补偿。

2、进入安置小区内水、电、道路、下水道等主干线路均由居委会出资建设,其余到户建设费用概由建房户自理。

3、进入集中安置小区的新建房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房户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以放宽到108平方米(开间9米,进深12米);

(2)建房户也可采取“以地换地”的办法解决新征宅基地费用。即:在拆除原有住房及其他附属物的基础上,该建房户同意与居委会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待该宗土地因国家、集体或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时,按当时新征地标准相应扣除0.3亩作为该户支付新建宅基地征地费用,但其原征地与新征地价格差则不予补偿。

(3)确属土地已征完的特困建房户,其分摊费用均按4#地块标准执行,即每宗宅基地1.5万元。

4、凡属在规划区内建房的,必须办齐土地及规划证,其费用由建房户自行支付,居委会派专人免费统一办理。

5、在实施过程中,由居委会统一协调建房矛盾并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严禁征地户个人与建房户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篇7:农民建房安全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新塘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合作社村民,本人申请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房屋一间,房屋宅基地面积_____________,根据本人意愿和相关文件精神,拟建造_______结构房屋,层高___________,外立面颜色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

本人郑重承诺:

① 所有材料真实,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属“一户一宅”;同意按照“规定层数和统一立面”的要求建房;

② 保证按照镇新农办的要求施工;

③ 保证施工安全;

④ 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⑤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资料是真是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8:规范农民建房工作通知

规范农民建房工作通知

为加强四镇(以下简称“四镇”)农民建房工作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四镇农民建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镇于年划归我区管辖。自划入我区管辖之日起,四镇农民建房手续办理按市国土资源局《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国土资政发[]100号)文件执行。

二、区划调整前四镇农民原已在望城县办理的建房手续,必须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建房;超过一年期限未建房的,手续自动失效,须重新在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房。

三、按照管理权限,区划调整后四镇农民建房手续在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否则其建房手续无效。

四、区划调整后,我区对四镇的农业人口进行了普查,并调取了四镇年5月的.航拍图和地形图(地形图对每栋房屋的形状及层数均有标识)。凡年5月航拍图和地形图上未显示或实际与显示不符,无合法建房手续或虽原在望城县办理了建房手续、但未在一年期限内建设的新建房屋,均系违法建筑,按市政府第103号令的规定,在以后的征地补偿中不予补偿。

五、四镇及所属各村(社区)必须切实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依规拆除违法建筑。对利用违法建筑骗取拆迁补偿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负责核批农民建房手续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严把法律政策关,确保依法依规核批四镇农民建房手续。区征地部门在审核征地补偿资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核对,严防利用违法建筑骗取拆迁补偿现象的出现。

篇9:广州市番禺区养犬管理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牲畜检疫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番禺区公安局是本区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四条 本区市桥镇中心城区,即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布。

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区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区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本区常住户口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房屋;

(四) 所养犬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 个人申领《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并填报《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公安分局审批。公安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的决定,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准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申请人持公安批准养犬决定的文件和犬只的彩色照片,携带犬只到区(镇)畜牧部门进行种类和体型的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三) 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区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区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区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区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二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继续饲养犬只的,须在一个月内到区公安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养犬的,应到区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十三条 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区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的犬只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如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犬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犬只佩带犬牌、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和看管;

(二) 犬只的排泄物由牵领人立即收集清理;

(三)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注射、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进入公共场所的,应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

(四)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活犬和销售未经当地兽医防疫检疫站检疫的犬肉、犬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内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的,由区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畜牧兽医部门审批,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的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因养犬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第三者应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补偿被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按每犬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的,可免交登记费;年审前未重新办理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犬只死亡、走失后不再养犬而又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作如下处罚:

(一) 违反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 违反第(二)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 违反第(三)、(四)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养殖、销售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犬处以2000元罚款;销售未经检疫的犬肉、犬皮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其补办检疫手续,并按货值20—50%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0:建房管理的工作汇报

关于建房管理的工作汇报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城建规划管理所今年来,在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抓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现将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经费保障到位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乡镇“两所一中队”,安排了专门的办公室;领导小组、“两所一中队”已挂牌;农民建房管理制度、工作职责、人员信息已上墙;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设有城建规划专职岗位,安排专人坐班;落实工作经费按每季度两万元整拨付;为加强对全镇工匠的管理,成立了彭泽农民建房工匠协会分会,并制定了工作职责。

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

全镇完成村庄规划72个,完成率82.7%(按照县要求征地范围内的村庄未编制);已编制20套新户型供建房户选择;在各村庄的显要位置张贴了农民建房流程图和新户型效果图进行宣传;农民建房做到一月一审核;集镇内单位建房如卫生院建房已经办理了规划、招标、监理、质监、安全施工手续,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均与镇城建规划所签订了建房协议,选择一套新户型,按照建筑面积交纳新户型建房保证金,保证金收支账目实行专人专项规范管理;新建房屋严格按照建筑面积明确四至、楼层限高的要求来审批,不合格的'一律限期整改;房屋建成后,及时发放规划许可证,并上报县国土局申报土地建设许可证;规范档案管理,安排专用的档案保管橱柜,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控

全镇农民建房管理划分责任区,具体落实到人,执法队员每天到责任区巡查;同时,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年度考评内容,各村采取村干部包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周报制,每周五向城建规划所报告各村农民建房管理情况。2013年9月30日以来全镇加大对违建的管控力度,截至日前,全镇已停建违章建筑30余处,打击违法建筑8次,县乡联动打违一处,违章面积60平方米。目前,已审批的在建房屋均悬挂规范统一的准建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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