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导语】“www1158”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 目录
篇1: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初中政治教案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初中政治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方面:
识记:夫妻之间有实行计划生育和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理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运用:收集现实生活当中的有关事例,谈谈对公民在家庭关系中履行义务的认识。
2、能力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观察、辨别家庭关系中各种现象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3、思想觉悟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人间处处有真情,从而增强他们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意识,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做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这一问题最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它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重要内容,家庭内部的状况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教学难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难点。
注意问题
1、本框讲授重点是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对于权利让学生了解即可。所以,对于权利的教学让学生新闻记者教材就行。
2、启发诱导为主,让学生多读、多想、多议,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3、以课本基础知识为载体,重视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提高学生认识能力和思想觉悟。
4、本框内容涉及到家庭中人与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情感教育,以情激发学生,感化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5、法律知识掌握与道德品质教育要紧密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用歌曲《家和万事兴》引出如下问题,“你认为怎样才能做到家和?”学生讨论,教师引导。
对“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教学
1、学生自己阅读课本,了解教材内容。
2、教师播放小品,学生思考问题:小品中的夫妻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什么?
3、教师播放录相,学生讨论思考回答下列问题:你知道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吗?你能写出一则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公益广告吗?
关于“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教学
1、案例分析,学生读材料,判断“丈夫是否付给已残疾妻子生活费?为什么?”
2、教师展示正机材料《爱,长明的灯塔》,与案例形成鲜明对比,让学生谈感受。
关于“父母要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教学
1、教师展示流浪街头的孩子的图片,请学生分析,这些孩子成为“野孩子”与家庭有没有关系?我们有什么办法帮助这些孩子?
2、教师展示刘思影自焚后的图片,请学生讨论,刘思影的妈妈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吗?为什么?你能对痴迷“xxx”的妈妈们说些什么?
3、案例分析,教师展示材料,学生判断,如果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参加劳动,父母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抚养的义务?
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教学
1、教师播放歌曲《常回家看看》,请学生思考本歌曲反映的主题。
2、让学生谈自己的父母在赡养扶助老人方面有哪些典型的事例。
3、教师展示《真情如金》的材料,让学生思想进一步得到升华。
课堂总结:教师展示知识结构图表
计划生育
夫互相抚养妻
老年人
成年人
自己
未成年子女
我们的行动:1、学生讨论,作为仍未成年的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父母?2、学生齐读誓言。
课堂结尾:教师播放歌曲《家和万事兴》。
篇2: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优秀政治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方面
识记:夫妻之间有实行计划生育和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理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运用:收集现实生活当中的有关事例,谈谈对公民在家庭关系中履行义务的认识。
2、能力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观察、辨别家庭关系中各种现象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3、思想觉悟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人间处处有真情,从而增强他们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意识,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做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这一问题最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它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重要内容,家庭内部的状况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教学难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难点
注意问题
1、本框讲授重点是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对于权利让学生了解即可。所以,对于权利的教学让学生新闻记者教材就行。
2、启发诱导为主,让学生多读、多想、多议,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3、以课本基础知识为载体,重视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提高学生认识能力和思想觉悟。
4、本框内容涉及到家庭中人与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情感教育,以情激发学生,感化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5、法律知识掌握与道德品质教育要紧密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用歌曲《家和万事兴》引出如下问题,“你认为怎样才能做到家和?”学生讨论,教师引导。
对“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教学
1、学生自己阅读课本,了解教材内容。
2、教师播放小品,学生思考问题:小品中的夫妻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什么?
3、教师播放录相,学生讨论思考回答下列问题:你知道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吗?你能写出一则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公益广告吗?
关于“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教学
1、案例分析,学生读材料,判断“丈夫是否付给已残疾妻子生活费?为什么?”
2、教师展示正机材料《爱,长明的灯塔》,与案例形成鲜明对比,让学生谈感受。
关于“父母要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教学
1、教师展示流浪街头的孩子的图片,请学生分析,这些孩子成为“野孩子”与家庭有没有关系?我们有什么办法帮助这些孩子?
2、教师展示刘思影自焚后的图片,请学生讨论,刘思影的妈妈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吗?为什么?你能对痴迷“FLG”的妈妈们说些什么?
3、案例分析,教师展示材料,学生判断,如果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参加劳动,父母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抚养的义务?
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教学
1、教师播放歌曲《常回家看看》,请学生思考本歌曲反映的主题。
2、让学生谈自己的父母在赡养扶助老人方面有哪些典型的事例。
3、教师展示《真情如金》的材料,让学生思想进一步得到升华。
课堂总结:教师展示知识结构图表
计划生育
夫 互相抚养 妻
老年人
成年人
自 己
未成年子女
我们的行动:1、学生讨论,作为仍未成年的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父母?2、学生齐读誓言。
课堂结尾:教师播放歌曲《家和万事兴》
课堂教学设计模式图
新课导入(利用音乐,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利用小品、录像直观形象)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正、反材料的运用,形成鲜明对比,说服力强)
3、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事例,提高认识,培养能力)
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利用音乐,感染力强,提高觉悟)
课堂主体
(读读、想想、议议、点点)
课堂总结(展示知识结构图表,直观系统地理解把握知识)
思想升华(谈行动,读誓言,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结束教学(首尾呼应,余味无穷)
篇3:第一课时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 初中政治第四册教案
第一课时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 初中政治第四册教案
第十课 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⑴识记:①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
②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法定义务的,要受到道德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⑵理解:举例说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⑶活动:收集有关赡养父母和老人的事例,交流对依法赡养老人的认识。
2.能力目标
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判断家庭关系中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
3.思想觉悟目标
⑴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受抚养的权利。
⑵提高对依法赡养父母和老人的认识,力所能及地为父母和老人做好事。
[教学重点]
1.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教学难点]
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
[课时安排] 2课时。
[课型选用] 授课型与活动型相结合。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导入新课]
首先,让我们共同欣赏赵本山的小品《相亲》的片断……
提问:同学们想一想,小品中的马丫为什么会对与赵老蔫组建家庭顾虑重重?(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马丫的担忧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担心儿女干涉和反对,这可以说是老年人在重组家庭时普遍存在的心理症结。那么马丫的儿女有没有反对母亲再婚的权利?马丫有再婚的自由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今天来共同学习――
一、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板书)
1.公民依法婚姻自由(板书)
(播放小提琴曲《梁祝》,设置教学情境。)
婚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未婚成年男女相识相恋发展的结果。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是人们的客观要求。而在封建社会,青年男女的婚姻则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根本没有婚姻自由权利。今天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并对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那么究竟什么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请同学们看教材。(指导学生看书第19页第1和第2自然段的领句,并把含义和内容画在书上。)
⑴婚姻自由的含义(板书)
婚姻自由是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指的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⑵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板书)
什么是结婚自由?(指导同学看19页第2自然段)
请同学们阅读下面材料,分析指出某乡长和丁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材料一:某乡长的女儿,要与同乡的李某结婚,乡长认为女儿选择对象,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找了许多借口,如李某家庭困难,没住房等理由,不同意女儿的婚事。
材料二:丁某母亲去世几年后,其父亲认为儿女都在忙工作,想再找一位老伴,丁某坚持不同意父亲这样做。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结婚自由,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什么时间结婚,与谁结婚,自主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包括男女一方,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人加以干涉。男女之间不得强迫;父母对子女的婚事不得强迫;子女对丧偶父母的婚事都不得进一步等。但是,不能排除子女的婚事要和父母、亲属商量,听取意见。丧偶父母的婚事应与儿女商量。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自由。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坚持婚姻自由这一原则,才能保障公民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才能为男女双方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奠定基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
同学们听说过“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句话吧。结婚,是人生道路上的一件大事,必须严肃对待。结婚不仅仅是个人私事,它涉及到社会的利益,那么国家也就自然用法律手段以保障当事人、后代、整个民族的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2.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板书)
⑴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板书)
(同学看书第20页)
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到达法定婚龄,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小于这个年龄的,不得结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问:男女青年,到了法定年龄,是否就必须结婚呢?否。法定婚龄是最低的婚龄,而不是结婚的'婚龄,更不是最佳结婚年龄。因为,男女青年,在20岁或22岁,还是长知识、长身的时期。应该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到学习和工作上去,等具备了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生活经验后再结婚,不论对个人、对家庭、对后代教养都更有利。
在我国结婚禁止的条件有二:(1)近亲禁止结婚。这一条,古今中外法律都有规定。法律上所规定的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学们看教材20页)
患麻风病未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患者可治愈。但是,没治愈不能结婚。还有患先天性痴呆和精神分裂症等及医学上认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所以,结婚男女都要作必要的婚前检查。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发行法定的程序。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⑵结婚程序(板书)
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指导学生速读21页。教师指一名同学说出三个环节)
①申请;②审查;③登记(板书)
登记。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遥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的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如果是办理复婚登记的,也同结婚程序一样进行。
想一想:法律是否承认订婚?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吗?(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法律不承认订婚,因为,订婚是男女双方为自己或第三者为他人在结婚前预订婚约的行为,一般由父母或家长包办,往往容易发生有悖婚姻自由的情况,如包办婚姻等,且容易产生收取高额聘金等事实上的买卖婚姻行为。所以,我国法律不承认订婚。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课堂小结]
(播放背景音乐《我想有个家》,以景生情,以情启思)
家庭是我们疲倦时最想傍依的港湾,幸福的家庭生活是我们每个人都企盼拥有的,它带给我们的是温馨和浪漫,是阳光,是雨露。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当事人应享有的自由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这是组建和睦家庭的先决条件,愿同学们在未来的人生旅途中,都能做守法的好公民,都能拥有一个温馨和睦的家,拥有一个灿烂的明天!
篇4: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复习提问]
⑴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⑵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⑶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⑷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⑵⑶⑷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⑵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⑴言论自由是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②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⑵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 “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惩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71页横题内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⑵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 “虚构《邻家**》自己反惹**”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 “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①结社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⑵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子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社会报》1998.9.26
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①粗读此法律;②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①读原法律条文;②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1页,了解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 “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
★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 班长的职责和义务